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3)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5)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
逐条分析以上各项,第3)、4)项与石化装置无关。由于石化厂内的工艺装置供电负荷一般为二级负荷,很少建有建筑高度大于50m且按一级负荷供电的乙丙类厂房,因此第1)项适用性不大。对于第2)项中对应的厂房(仓库),在石化厂内较为常见,对这部分建筑来说,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96-2006)火灾危险性必为丙类,因此丁、戊类的厂房(仓库)可以排除。而对于甲、乙、丙类的厂房(仓库),笔者以为应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下列情况可以不需设置:
(1)存放的物料可燃性不大的厂房和仓库,如化肥企业的尿素造料塔、尿素仓库;
(2)内部空旷、死角少、可燃物料少且配电线路均穿钢管或走桥架的厂房和仓库;
(3)厂房内存在供电一旦中断将引起全部装置停产,还可能引起大量产品报废,重要设备损坏,恢复供电后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恢复正常生产的工艺设备。同时,该厂房的配电线路均穿钢管或走桥架,并且每两年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厂房内的防雷、防静电以及设备保护接地设施进行全面检测。
对于第5)项,石化企业内的消防用电设备包括:消防水泵、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火灾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系统、消防用电动阀等消防设施,对于这些消防用电设备,需一一分析确认。
(1)消防水泵。石油化工企业的消防电泵一般功率比民用建筑大得多,基本都在几十千瓦和几百千瓦之间,电机均为高压(6kV)电机,并已按《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设有继电保护装置,在短路和异常状态下能自动切断电路,因此对高压供配电系统并不适合安装漏电火灾探测器。
(2)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石油化工企业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一般均挂在事故母线段上,建议参照第2)项的原则处理。
(3)火灾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系统。该系统对电源波动和可靠性要求极为严格,在石油化工企业内一般均采用UPS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已明确要求不允许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因此不建议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系统中设置漏电火灾探测器。
(4)消防用电动阀。一般均采用380V三相三线制供电,适合安装漏电火灾探测器。